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GB8537-1995
時間:2015-10-21 22:30:22??來源:本站 ??作者:admin ??點擊:
2539
次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GB8537-1995
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1995-08-17發布 1996-08-01實施
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產品的技術要求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裝產品。
2 引用標準
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
GB/T 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檢驗方法
3 術語和定義
3.1 飲用天然礦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
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、未受污染的地下礦水;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、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氣體;在通常情況下,其化學成分、流量、水溫等動態在天然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。
4 技術要求
4.1 水源評價
4.1.1 水源地
4.1.1.1 須進行區域地質調查(比例尺1:50000-1:200000)和水源地綜合地質-水文地質調查(比例尺1:5000-1:25000)。
4.1.1.2 要有礦泉水生產井(孔)結構柱狀圖(比例尺1:200-1:1000)或泉點實測地質剖面圖(比例尺1:10000)。
4.1.1.3 必須有一個水文年以上的水溫、水量、水位(壓力)的動態監測資料。水溫小于25度C的水源,每半月觀測一次;水溫等于或大于25度C的水源,每月觀測一次。
4.1.1.4 抽吸礦泉水時,其水量、水位應保持穩定,水位不得出現不可逆下降。 水溫變化范圍不超過±1度C。
4.1.1.5 經豐、平、枯水期(采樣間隔為四個月)的水質檢驗,其主要組分[溶解性總固體、(K+)+(Na+)、Ca2+、Mg2+、 HCO3-、 SO42-、 Cl-的含量變化范圍不應超過20%,所有水質檢測結果,其特征性界限指標(實測值)均需符合表2要求。
4.1.1.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為水源的允許開采量,每日允許開采量應大于50T。
4.1.1.7 水源開發后,必須進行水質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溫的長期監測。
4.1.1.8 水源評價報告資料應符合附錄A(參考件)要求。
4.1.2 水源衛生保護
4.1.2.1 水源地必須設立衛生防護區,在防護區界設置固定標志。
4.1.2.2 衛生防護區須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衛生防護區圖(比例尺1:5000-1:10000)。
4.1.2.2.1 第一區為嚴格保護區。在泉(井)外圍半徑15M的范圍內,無關人員不得入內。不得放置與取水設備無關的其他物品。
4.1.2.2.2 第二區為限制區。在礦泉水水源、生產區外圍不小于30M范圍內,不得設置居住區和工廠、廁所、水坑,不得堆放垃圾、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。嚴禁使用農藥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壞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。
4.1.2.2.3 第三區為監察區。其范圍應根據水源的補給與分布而定,使水源免受污染。
4.2 水質
4.2.1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
表1
項 目
|
要 求
|
色度,度
|
≤ 15,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
|
渾濁度,NTU
|
≤ 5
|
臭和味
|
具有本礦泉水的特征性口味,不得有異臭、異味
|
肉眼可見物
|
允許有極少量的天然礦物鹽沉淀,但不得含有其他異物
|
4.2.2 理化要求
4.2.2.1 界限指標
必須有一項(或一項以上)指標符合表2的規定。
表2(單位:mg/L)
項 目
|
指 標
|
鋰
|
≥0.20
|
鍶
|
≥0.20(含量在0.20-0.40范圍時,水溫必須在25度C以上)
|
鋅
|
≥0.20
|
溴化物
|
≥ 1.0
|
碘化物
|
≥0.20
|
偏硅酸
|
≥25.0(含量在25.0-30.0范圍時,水溫必須在25度C以上)
|
硒
|
≥0.010
|
游離二氧化碳
|
≥250
|
溶解性總固體
|
≥1000
|
4.2.2.2 限量指標
各項限量指標均必須符合表3的規定
表3(單位:mg/L)
項 目
|
指 標
|
鋰
|
< 5.0
|
鍶
|
< 5.0
|
碘化物
|
< 0.50
|
鋅
|
< 5.0
|
銅
|
< 1.0
|
鋇
|
< 0.70
|
鎘
|
< 0.010
|
鉻
|
< 0.050
|
鉛
|
< 0.010
|
汞
|
< 0.0010
|
銀
|
< 0.050
|
硼
|
< 30.0
|
硒
|
< 0.050
|
砷
|
< 0.050
|
氟化物
|
< 2.00
|
耗氧量
|
< 3.0
|
硝酸鹽
|
< 45.0
|
雷放射性Bq/L
|
< 1.10
|
4.2.2.3 污染物指標
各項污染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4的規定。
表4(單位:mg/L)
項 目
|
指 標
|
揮發性酚(以苯酚計)
|
< 0.002
|
氰化物(以CN-計)
|
< 0.010
|
亞硝酸鹽(以NO 2 計)
|
< 0.0050
|
總β放射性Bq/L
|
< 1.50
|
4.2.2.4 微生物指標
各項微生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5的規定
表5
項 目
|
指 標
|
水源水
|
灌裝產品
|
菌落總數,cfu/mL
|
< 5
|
50
|
大腸菌群,個/100mL
|
0
|
4.3 其他要求
4.3.1 應在保證原水衛生安全的條件下開采和灌裝。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條件下,允許(日+暴)氣、傾析、過濾和除去和加入二氧化碳。
4.3.2 禁止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進行灌裝。
4.3.3 灌裝產品凈含量的允許公差為:600mL以下(含600mL),±3.0%;600mL以上至1500mL(含1500mL),±2.0%;含1500mL以上,±1.5%;
5 檢驗方法
按GB/T8538檢驗,按本標準附錄B(參考件)填寫礦泉水水質檢驗報告。
6 檢驗規則
6.1 組批
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種、同一臺灌裝機灌裝的產品為一批。
6.2 抽樣
6.2.1 按表6抽取樣本,樣品總量不足6.0L時,應適當按比例加取,并將1/3樣品原封不動地進行封存,保留三個月備查。
表6
批量范圍箱(個)[注1]
|
樣本數量[注2] 箱(個)
|
合格判定數 A c
|
不合格判定數 R e
|
<1200
|
5
|
0
|
1
|
1201-35000
|
8
|
1
|
2
|
≥35001
|
13
|
2
|
3
|
[注1]"箱"指運輸包裝的紙箱;"個"指銷售包裝凈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。
[注2]"樣本數量"指從運輸包裝的每箱中抽取1個銷售包裝(瓶或罐)。
6.2.2 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裝、和凈含量按表6抽樣檢查。其他項目充分混勻后分析。
6.3 檢驗
6.3.1 出廠檢驗
6.3.1.1 產品出廠前,須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并簽發質量證明書的產品方可出廠。
6.3.1.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裝、和凈含量。包裝檢查按7.2條進行。
6.3.2 型式檢驗
6.3.2.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亦須進行:
a、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;
b、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形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c、特征性界限指標有較大波動時;
d、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抽查時。
6.3.2.2 型式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標。
6.4 判定
6.4.1 出廠檢驗
a、微生物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,即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。
b、感官、包裝、和凈含量按表6判定。
6.4.2 型式檢驗
a、微生物、感官、包裝和凈含量的判定同出廠檢驗。
b、其他指標逐項判定。如有一項以上(含一項)不合格,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進行復檢,以復檢結果為準。若仍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 標志
7.1.1 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及通過國家(或?。┘夎b定認可的批準號。
7.1.2 產品標簽上必須按GB7718的有關規定,表注:產品名稱,凈含量,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地址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和標準號。產品名稱與凈含量須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7.1.3 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:特征性界限指標,pH值、溶解性總固體物、主要陽離子(K+、Na+、Ca2+、Mg2+)、陰離子(HCO3-、SO42-、Cl-)的含量范圍,同時標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,是天然存在還是人工加入的。
7.1.4 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、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地址外,還須標出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。
7.2 包裝
7.2.1 包裝必須封裝嚴密。
7.2.2 灌裝產品,包裝物體必須端正,體外清潔,標簽封貼緊密。
7.2.3 包裝必須牢固,與所裝內容物尺寸要匹配,膠封,捆扎結實。
7.3 運輸
7.3.1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、衛生。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、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。
7.3.2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,嚴禁扔摔、撞擊、擠壓。
7.3.3 運輸過程中不得曝曬、雨淋、受潮。
7.4 貯存
7.4.1 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、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。
7.4.2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的庫房中;嚴禁露天堆放、日曬、雨淋或靠近熱源;包裝箱底部必須墊有100mm以上的材料。
7.5 在攝氏零度以下以上與貯存時,必須有防凍措施。
7.6 產品的保質期不少于一年;企業可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標明不少于一年的具體保質期。
(責任編輯:admin)